从 NSW 建筑纠紛谈“公司背后的人”是否真的能全身而退。
在商业建筑与装修工程中,当工程质量出问题、工程款争议爆发,许多业主第一时间听到建商说的一句话往往是:
“合同是跟公司签的,不关我个人的事。”
这时不少人心底会浮现一个疑问:
工程真的只能告公司吗?董事、负责人或实际掌控的人,真的完全不用负责?
在 NSW 的法律架构下,答案并不是单纯的“可以”或“不可以”,而是取决于该个人在工程中实际扮演的角色,以及争议的性质。
一、原则上,工程合同是“告公司,不告人”
在多数情况下,建筑工程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署,法律上的基本原则是:
公司是独立法律主体,公司的责任不会自动转嫁到董事或员工身上。
因此,若只是单纯的:
- 工程质量不佳
- 进度延误
- 合同履行争议
原则上,索赔对象会是建筑公司本身,而非董事或负责人个人。
二、但这不代表“永远告不到个人”
在实务上,只要符合特定条件,工程争议确实有可能延伸到个人责任。
这也是许多业主在深入咨询后才发现的关键转折点。
三、什么情况下,个人“可能”需要负责?
在 NSW,以下类型的情况,最容易突破公司保护壳,让个人进入责任范围:
- 该个人亲自作出误导性陈述或保证
- 该个人实际主导并控制整个工程决策
- 涉及欺诈、不诚实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
- 该个人以自己名义参与合同谈判或指示
- 工程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(例如 negligence)
在这些情况下,法院关注的已不只是“合同签给谁”,而是“谁实际造成了损害”。
四、最常见的三种“可以追到个人”的实务情境
在我们处理的建筑纠纷中,以下情境特别常见:
第一种情况,是董事或负责人亲自向业主作出关键承诺,例如保证工程质量、保证完工时间,或明知问题存在仍要求业主继续付款。
第二种情况,是公司实质上只是空壳,所有决策、资金流向与工程安排,都是由某一个人实际控制与指挥。
第三种情况,则是工程行为已不只是违约,而涉及安全风险、结构缺陷或其他侵权责任,使个人可能需为其不当行为负责。
五、为什么“只告公司”在实务上有时不够?
不少业主即使胜诉,最后仍拿不到赔偿,原因往往不是法律错误,而是现实问题:
公司没有资产、已清算、或早已停止营业。
在这种情况下,即便判决在手,实际可执行的价值仍然有限。
也因此,是否能合法追究个人责任,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实际回收可能性。
六、但“告到个人”不是万灵丹
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告到个人并不代表一定能成功。
法院对于突破公司责任的门槛向来相当保守,业主必须能清楚证明:
- 个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关联
- 不只是履行职务,而是超出公司角色的行为
- 该行为本身已构成法律上的可归责行为
若只是单純“对方是老板”“对方说话很有影响力”,通常不足以成立个人责任。
七、Security of Payment 下,能不能直接追个人?
在 NSW 的 Security of Payment 架构下,Payment Claim 与裁决程序,
原则上仍是公司对公司、合同对合同。
也就是说,SOPA 本身并不是用来直接追究董事或负责人个人责任的工具。
若希望追究个人,通常仍需透過其他法律途径进行。
八、业主在评估是否“告到个人”前,应先思考什么?
在实务上,业主在考虑是否追究个人责任前,通常应先评估:
- 公司是否仍具备实际赔偿能力
- 是否存在明确可归责于个人的行为
- 个人是否曾作出关键陈述或指示
- 是否有书面或客观证据可支持主张
- 成本与实际回收金额是否成比例
这是一个法律与商业风险并重的判断,而非单纯情绪反应。
九、结语:关键不在“能不能告”,而在“告不告得动”
在 NSW 的建筑法律实务中,
工程出问题时,是否能追究个人责任,从来不是形式问题,而是实质问题。
• 有些案件,告公司已足够
• 有些案件,若不把个人拉进来,几乎不可能实际回收
• 也有些案件,即便不满,也不适合冒然追究个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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