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pset girl witnessing act of domestic violence, suffering from parents conflicts

家庭暴力目睹者也是 “受害人” ?从儿童目睹暴力谈保护令和证据地位

在家庭暴力案件中,法律与社会舆论往往聚焦于直接受害人,多为遭到肢体或心理虐待的伴侣。然而,那些站在现场目睹暴力的孩子呢?

他们可能没有被打,却在一旁看到、听到,甚至试图劝阻或报警。他们是否也是 “受害人”?法院是否能以他们为保护对象签发保护令(AVO)?他们的证词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?年龄是否限制了他们的法律地位?

本文将聚焦于儿童目睹家庭暴力时的法律定位与程序风险,从《Crimes (Domestic and Personal Violence) Act 2007 (NSW)》与证据法角度出发,探讨保护令是否能纳入间接受害人、儿童证词的使用方式,以及实务上應如何平衡保護與程序正義。

一、什么是“目睹型受害者”?法律如何定义儿童受暴?

根据新南威尔士州《Crimes (Domestic and Personal Violence) Act 2007》第 5 条的家庭暴力定义,不仅限于身体伤害,也包含以下行为:

  • 情绪操控与精神虐待
  • 恐吓、威胁、贬抑性言语
  • 控制行动、经济自由或人身自由
  • 让儿童目睹家庭暴力的行为

具体而言,第 5 条 (2) 条列出若行为导致儿童:

  • 看到家庭成员被施暴
  • 听到家庭争执、呼救、威胁
  • 在暴力发生后看到血跡、破壞、警方介入
    → 即可构成家庭暴力的一环

也就是说,法律承认“暴力的在场者”也可能遭受伤害,即使无直接受伤。

二、儿童能否被列为保护令(AVO)中的受保人?

答案是:可以。

在 NSW,根据《Crimes (Domestic and Personal Violence) Act》第 40 条,警方与法院可针对“有合理疑虑会发生家庭暴力”情境,对加害者签发临时或正式 AVO,并在其中纳入儿童作为“受保人”(protected person),即使他们並非直接被打者。

常见例子包括:

  • 父亲对母亲施暴,儿子在旁边看见 → 警方为母亲与儿子同时申请 AVO
  • 祖父母管教过當,孫子目睹爭吵與摔物 → 孫子可列為 AVO 對象
  • 母亲报警后与施暴者复合,法院为儿童单独设立 AVO

警方与法院主要考量是:“这个孩子是否因为这段关系而有暴力风险?” 而非是否曾经受伤。

三、儿童证词能当证据吗?实务上的采纳争议

儿童是否能成为证人?他们的话可信吗?这涉及《Evidence Act 1995 (NSW)》中的几项核心条文:

(1)能力条款:第 13 条

法院须确认儿童 “能够理解问题并给出可信答复”,才能让其出庭作证。年龄不是唯一因素,但 6 岁以下通常须特别评估。

(2)视讯作证与过滤保护

为避免儿童直接面对被告产生心理压力,法院通常允许:

  • 预录视讯证词(pre-recorded evidence)
  • 透过视讯连线作证(CCTV link)
  • 陪同者在场(support person)
  • 避免跨考时威胁性提问

(3)间接证据与 hearsay 限制

若儿童太小无法作证,检方可能转用间接证据(如母亲说“孩子说他看到爸爸打人”),但此类证词受 hearsay 规则限制,必须具特殊例外条件才可采纳。

(4)可信性风险

若儿童证词与成人证词有出入,或明显受到诱导,法官可能不予采信;但若配合心理评估或医疗报告,可信性可提高。

总结:儿童可以成为证人,但证词需符合程序保护与可靠性标准。

四、实务困境与风险:保护令不是万能盾牌

虽然制度允许儿童被列为 AVO 受保人,但实务中仍有许多风险:

(1)家长反悔或拒绝保护

若母亲不希望孩子列入 AVO,或主张孩子“没有看到什么”,警方将面临证据难题。孩子的主观感受可能被忽略。

(2)照护安排与家事法冲突

家庭法庭可能认为父子关系仍应保留,但 AVO 却限制会面 → 父亲难以探视,母亲夹在其中承受法律冲突压力。

(3)儿童心理创伤未被重视

法院倾向以“成人观点”判断风险,而不是以儿童主观创伤为出發點。即使孩子惊吓、做噩梦或行为改变,若无明显伤害,仍难以引發法律行动。

(4)加害人利用探视权持续影响儿童

即便 AVO 生效,若家庭法庭允许探视,施暴者仍可能对儿童施加心理操控,形成 “合法监视” 漏洞。

五、儿童保护下的程序正义与证据难题

制度上,我们希望保护儿童,但也不能忽略以下程序问题:

  • 如果儿童被误导、压力下作证,会造成冤案吗?
  • 若儿童证词为唯一证据,证明门槛如何平衡?
  • 若警方因儿童一句話就申请 AVO,会影响家庭信任与社会观感吗?
  • 如果儿童只是听见,但没有看见,能否成立目睹?

这些问题构成一个司法两难:如何保护未成年的间接受害人,同时保障被告程序权利与证据可信性。

六、结语:暴力不只伤人,也伤“看到的人”

当一个孩子看到自己的父母、兄弟或长辈在家中吵闹、破坏、怒骂、推打,那个画面将成为一种沉默的创伤。

法律不能只是 “保护有受伤的人”,更应意识到:“有看到的人”也值得保护。

在制度设计上,我们还需要更多:

  • 接纳儿童视角的法庭文化
  • 合格通譯與心理輔佐機制(對兒童證人)
  • 结合家庭法与刑事保护令的协调平台
  • 在检控与法院中加入创伤知情(trauma-informed)思维

孩子不说话,不代表没有受伤。

面对家庭暴力案件,是否不确定孩子是否需要申请保护令?
或孩子曾目睹暴力行为,担心未来诉讼中是否能作证?

Jenny Xu 律师团队可协助您申请适当的保护令、安排儿童支持机制,并谨慎评估证据风险与诉讼策略。

免责声明:本文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参考,并非法律意见。由于法律可能随时变动,建议您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,先咨询合格法律专业人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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