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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被告还能探视小孩吗?从保护令与家庭法令的冲突谈裁量空间

当一位父亲因对伴侣施暴而被法院签发保护令(AVO),社会直觉反应可能是:”那他当然不能再接近对方与孩子”。但在实務中,刑事法院与家庭法院的裁量常常出现张力:保护令禁止接触,但家庭法院却裁定他有权探视小孩。

这种制度交错下的空白地带,常令执法人员、律师与家属无所适從,也让受害者与儿童的安全处境陷入不确定。

本文将從新南威尔士州(NSW)刑事保护令与《Family Law Act》交错制度出发,探讨:

  • AVO 是否一律排除家长的探视权?
  • 家事法庭是否有权推翻刑事法院保护令?
  • 如何平衡儿童最佳利益、家庭联系权与人身安全?

一、什么是 AVO?为何会与家庭法产生冲突?

在 NSW,若警方认为某人对他人构成家庭暴力风险,可依《Crimes (Domestic and Personal Violence) Act 2007》申请家庭暴力令(Apprehended Domestic Violence Order, ADVO)。这类保护令可包括:

  • 禁止接近受保人住家、工作地或学校
  • 禁止联络、威胁或伤害
  • 禁止接触儿童或出现在特定地点

然而,家庭法领域(Family Court)却基于《Family Law Act 1975》赋予父母与子女互动的权利与义务,核心原则为:

“儿童的最佳利益是裁决的首要考量”

这就产生一个问题:

  • 刑事法院认为父亲对母亲有暴力风险,不应接触
  • 家事法庭认为儿童需要父母双方联系,有益发展

→ 法律制度间出现直接冲突

二、AVO 是否会自动取消探视权?

不一定。

AVO 是刑事法院发出,其条文中如无特别排除,会禁止被告与所有受保人(包含子女)接触。但 AVO 条款中可加入例外,例如:

“不得与受保人接触,除非依家庭法院命令下进行探視或通过中立机构安排。”

这类条文称为 “Family Law exception clause”,容许在探视安排下暂时解除 AVO 的禁止令。

如未加入此条款,家庭法院仍可通过判决主导探视安排,但需进行更严谨的风险评估。

三、家庭法庭可以”凌驾”刑事法院吗?

实務上,家庭法院具有最终决定儿童照护与联系安排的权力。根据《Family Law Act》第 68R 条,家庭法院可:

  • 修改或暂停现有的 AVO 条款
  • 裁定某一方即便受 AVO 限制,仍得在特定条件下探视儿童
  • 指示 AVO 不得妨碍家庭法下的联系权行使

但法院会要求符合以下风险评估条件:

  • 是否存在家庭暴力、儿童目睹或受影响证据
  • 是否可通过第三方监督、中心转交等方式安全探视
  • 是否有心理、福利报告佐证
  • 探视是否有助于儿童福祉

也就是说,家庭法院可凌驾 AVO,但需具备强调保护机制的安排。

四、实務冲突案例与风险情境

案例一:刑事法院已下达全面禁止接触 AVO,但家事法院判决可探视

→ 父亲若依照家事法院命令探视孩子,警方不应视为违反 AVO,前提是 AVO 条款中有 family law exception,或家庭法院判决已明确指示 override。

案例二:AVO 未列入例外条款,父亲依家庭法命令探视却被警方逮捕

→ 若缺乏例外条文,且家事法院命令不够具体或无 override 明确语句,父亲可能被误认为违反保护令。

案例三:家庭法官指示需监督下探视,但当地无可用服务,导致探视中止

→ 无法安排监督,等同无法执行家庭法院命令,也会让儿童陷入两难。

案例四:母亲被迫让孩子依家庭法判决会面施暴父亲,但孩子回来后情绪失控

→ 未充分考虑儿童创伤与心理状况下进行探视,可能反而违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。

五、法庭裁量的平衡原则:儿童最大利益 v. 安全风险管理

家庭法院在处理有 AVO 背景的家庭联系安排时,必须兼顾:

  • Section 60CC(儿童最大利益判断依据)
  • Section 68R(修改或终止 AVO 的法源)
  • 家庭暴力风险、儿童创伤、照顾者安全
  • 父母联系的益处与监督可行性

法院通常采用以下方式降低风险:

安排方式目的
中立接送点避免父母直接接触
有监督探视中心第三方在场纪录行为
社工居中监控实地访视与进展评估
定期心理报告与追踪确保非接触一方具备安全条件

重点不在于允许或禁止,而是能否 “风险可控” 且对儿童有正向效益。

六、律师与被告应如何应对交错命令?

给辩方律师的建议:

  • 若客户正面临 AVO 同时参与家庭法程序,务必审阅条文是否包含例外条款
  • 若条款限制过死,可主动向刑事法院申请加注 family law exception
  • 协助客户向家庭法院提出以儿童利益为主的探视安排,附加心理报告或行为改善证据
  • 建议监督机制或中立机构介入,降低风险认知
  • 如有冲突,协助客户理解”执行家庭法院命令不是违法,但要合法依程序”

七、结语:保护不等于隔绝,联系不代表宽恕

在家暴背景下处理家庭探视安排,最困难的不是选边站,而是在保护与连结之间找到制度可行的调和空间。

儿童不是法律战的筹码,也不是报复的工具。

当制度能提供中立、安全、有监督的探视机制,法院才能真正落实双重任务:

  • 保障受害人与兒童安全
  • 维持合宜的家庭关系与心理发展空间

在保护与联系的十字路口,法律的责任是引导,而不是阻绝。

遭遇保护令与探视命令冲突,不确定该如何执行?

担心孩子与加害人接触有心理风险,是否可申请限制或监督?

Jenny Xu 律师团队可协助您审查 AVO 条款、协调刑事与家庭法院程序,并提出安全、实际的探视安排建议。

免责声明:本文内容仅供一般资讯参考,并并非法律意见。由于法律可能随时变动,建议您在採取任何行动之前,先谘询合格法律专业人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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