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规定,未满一定年龄的人无法合法同意进行性行为,包括性交、性接触或其他形式的性行为。这个年龄被称为“性同意年龄”。
这代表,即使未成年人表示同意或表现出愿意,只要未达到性同意年龄,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对象仍可能被视为犯下性犯罪。
在新南威士州,性同意年龄一般为16岁,但法律也设有一些重要的例外情况。
特殊照顾关系下的例外条文
根据《1900年犯罪法》第73条与第73A条,若你对一名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负有“特殊照顾”责任,与该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即属违法。
第73条:与受特殊照顾者发生性行为
根据法律,若与年龄在16至18岁之间、同时是你“特殊照顾”对象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,即构成犯罪。
- 若对方年满17岁但未满18岁,最高刑期为4年监禁
- 若对方年满16岁但未满17岁,最高刑期为8年监禁
要成立此罪行,检控方须证明以下三点:
- 你与该未成年人发生了性行为
- 你知道,或不在乎对方是未成年人
- 对方是你负责照顾的对象
“性行为”的定义包括:
- 用身体部位或物品插入女性阴道或任何人的肛门
- 将阴茎放入他人口中
- 用口接触女性阴部
- 或持续进行上述任一行为
谁是你的“特殊照顾对象”?
如果你符合以下身份,则该未成年人即为你的“特殊照顾对象”:
- 你是对方的继父母、监护人、法定照顾人,或与其父母或照顾人同居的伴侣
- 你是对方的学校老师
- 因宗教、运动、音乐或其他教学原因,与对方有私人辅导关系
- 你是其所在机构的管理或看护人
- 你是医疗从业人员,对方是你的病人
注:如果与该未成年人是合法配偶,则不构成犯罪。
第73A条:对受特殊照顾者进行性接触
若你与16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有“特殊照顾关系”,进行任何性接触也构成犯罪:
- 若对方为17至18岁,最高刑期为2年监禁
- 若对方为16至17岁,最高刑期为4年监禁
检控方需证明以下情节之一成立:
- 你对该未成年人进行性接触
- 你鼓励对方对你或第三者进行性接触
- 或鼓励第三者对对方进行性接触
并且你是“故意”这样做的。
“性接触”的定义是什么?
指用身体任何部位,或透过任何物品(包括隔着衣物),触碰他人,而一般人会认为这样的触碰具有性意味。
判断是否构成性接触时,需考虑:
- 是否触碰了生殖器、女性胸部,或自我认同为女性者的胸部
- 该行为是否涉及性兴奋或满足
- 接触的方式、场合与动机是否具有性意图
注:若该接触是出于真正的医疗或卫生目的,则不构成性接触。此外,该条款中的“未成年人”定义与第73条相同;若双方为合法配偶,同样不构成犯罪。
性犯罪指控下的法律辩护
根据《《犯罪法》第80AG条,若双方年龄“相近”,某些涉及性同意年龄的性犯罪指控可提出特殊辩护。具体条件为:
- 对方至少14岁,而你比对方年长不超过两岁
这项辩护可用于以下罪行:
- 与10至16岁的儿童发生性行为(第66C条)
- 对10至16岁的儿童进行性接触(第66DB条)
- 与10至16岁的儿童发生性行为行为(第66DD条)
- 与受特殊照顾对象发生性行为(第73条)
- 对受特殊照顾对象进行性接触(第73A条)
此外,其他常见的法律抗辩也可能适用,例如:
- 被迫(胁迫)
- 自卫
- 紧急情况(必要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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