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公司结构看“谁会被一起告”的法律现实。
在工程纠纷中,当事人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:合同是跟工程公司签的,但对方却同时把公司董事或负责人一并列为被告。对被告方而言,最直观的反应是:“工程是公司在做,为什么要告到我个人?”
然而,在新南威尔士州(NSW)的工程实務中,公司与董事责任的界限,并不是“永远分得这么清楚”。多数情况下,董事确实享有公司法人地位所带来的保护,但在特定情况下,个人董事仍可能被追究责任。
一、基本原则:公司是公司,董事是董事
在法律上,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。只要工程是以公司名义承揽、签约与施工,原则上:
- 合同责任由公司承担
- 工程款、违约金与赔偿请求指向公司
- 董事不会因“身份”而自动负责
这正是设立公司的核心目的之一:将商业风险与个人资产隔离。
二、为什么董事还是常被一起告?
尽管有法人隔离,实務上原告仍常将董事列为被告,原因通常包括:
- 公司资产不足或已停止运营
- 怀疑公司只是“空壳”
- 认为董事实际主导或操控工程决策
- 试图增加谈判与和解压力
是否真的能追究董事责任,仍须回到法律要件,而不是原告“想不想告”。
三、哪些情况下,董事可能要负个人责任?
在工程案件中,董事并非完全免疫。以下情况,特别容易突破公司保护:
1. 董事亲自涉嫌侵权行为
若董事本人直接参与或指示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,例如:
- 亲自指示不安全施工方式
- 明知风险仍要求继续施工
- 直接对第三人作出不实陈述
这类行为可能构成个人侵权责任,而不只是公司的责任。
2. 不当或误导性陈述
若董事以个人身份,或超越公司角色,对业主或第三人作出关键承诺或保证,并导致他人依赖而受损,可能面临个人责任风险。
3. 绕过公司、实质控制工程
若公司仅是形式存在,而实际上:
- 董事完全控制资金与决策
- 公司无实质独立运作
- 公司被用作规避责任的工具
法院可能会检视是否有必要“揭开公司面纱”。
四、什么情况下,董事通常不会被追责?
相对地,若董事只是正常履行其管理职责,且工程行为均透过公司进行,法院通常会尊重公司法人地位。
较不易成立个人责任的情况包括:
- 仅以董事身份签署公司文件
- 未亲自参与具体施工决策
- 未对外作出个人承诺或保证
- 公司具有正常资本与运营结构
在这些情况下,将董事列为被告,往往只是策略性做法。
五、董事个人责任与 insolvent trading 的区别
需要注意的是,工程纠纷中的董事责任,与公司法下的 insolvent trading(破产交易)属于不同法律问题。
- 工程案件关注的是侵权或个人行为
- Insolvent trading 则涉及公司在无力偿债时继续经营
两者的法律基础、举证要件与后果并不相同,不能混为一谈。
六、实務上董事最常犯的风险行为
在工程实務中,以下行为特别容易让董事暴露于个人责任风险:
- 以个人名义作出工程承诺
- 模糊公司与个人身份界线
- 直接对工程现场作出高风险指示
- 未确保公司有适当保险与合规制度
这些行为,往往让原本可被公司吸收的风险,转为个人承担。
七、结语:公司保护不是免责,而是有条件的
公司结构确实为董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护,但这层保护并非无条件。当董事的行为已超越正常管理范围,或直接造成他人损害时,法院并不会因“董事身份”而自动免责。
对工程公司董事而言,真正的风险管理,不只是设立公司,而是清楚区分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线。
正面临工程诉讼、被一并列为被告或担心个人责任风险的董事与负责人,常常卡在“公司能不能挡住我”的不确定状态中。
Jenny Xu 律師团队可协助您分析董事是否可能被追究个人责任、检视工程行为是否已跨越公司保护界线,并在诉讼初期协助制定防御策略,避免公司纠纷演变为个人资产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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